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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大学裕华路校区车辆行驶速度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25-12-19 12:18:11  浏览次数:次   打印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行人优先、限速管控”原则,所有车辆须服从校区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遵守本规定及校园交通标志指示。

第二章 限速标准与管控要求

第四条 机动车统一执行限速要求及标准:

校区内主干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公寓、食堂等生活区、公共区域次干道及非机动混行道路不超过 10 公里/小时;进出校门、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停车场出入口以及途经学生上下课高峰路段(7:00-8:30、11:30-13:00、17:00-18:30)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恶劣天气(雨雪、大雾等)或校园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限速要求及标准:

电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超速、竞速行驶;进出校门、经过人群密集区域时,须下车推行,不得加速、猛拐,确保行人安全;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需进一步减速,与行人混行时优先避让;严禁在人行道、教学楼 、宿舍楼内骑行,夜间行驶需开启车灯。

第六条 禁止机动车在校园内鸣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夜间行车(22:00至次日6:00)须开启近光灯,不得使用远光灯干扰行人和其他车辆。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医学部卫队管理科通过交通监控、现场巡查等方式,对车辆超速及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取证,建立“累计处罚+黑名单”管理机制。

第八条 针对机动车、电动车违规的处罚措施:

首次超速,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登记违规信息并通知本人签收告知函;二次超速,通报给所在单位;一个自然月内超速2次,或一学期内超速3次,暂停车辆入校权限1个月,并在校区通报,一学期超过4次,车辆信息录入校园“黑名单”,违规车辆禁止入校一学期;超速50%以上,或因超速引发交通事故,收回车辆入校权限,禁止入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涉事车主全部承担和赔偿,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条 医学部卫队管理科在校园主干道、交叉路口、校门等关键位置设置限速标志、减速带、交通监控设备,明示限速区域和管控要求。

第十条 医学部卫队管理科定期开展校园交通宣传活动,通过校园官网、公众号、公告栏等渠道,普及限速规定及安全行车知识。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发现车辆超速、违规行驶等行为,可通过校园安全投诉电话(5078534)或线上平台举报,医学部卫队管理科在24小时内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医学部卫队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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