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5-22 17:46:28  浏览次数:次   打印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安全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按照《河北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总体部署,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医学部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如下:

一、车辆行驶管理

(一)校园区域禁止未悬挂车牌的电动自行车进入、行驶或停放,各教学单位进行自查,教育师生到交管部门办理车牌,5月13日起安全保卫办公室将禁止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入校;

(二)所有在校园内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头盔,通过门岗时减速慢行,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

(三)电动自行车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行驶,禁止鸣笛,入校后应缓速行驶,进出校门限速5km/h,校内行驶限速10km/h;

(四)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通行时,不得成群结队、嬉闹、飙车或并排横占道路,车辆不得超载骑行,禁止搭载两人以上的人员,禁止超宽、超长、超重搭载货物。

二、车辆停放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须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地点,不得影响正常交通,严禁乱停乱放;

(二)各相关单位负责管理所属教学及办公区域及周边的车辆停放规范,做好宣传通知工作,向师生明确停车规定,引导其自觉遵守,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校园楼宇内、公寓周边区域、机动车停车位、消防通道等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办公室对违规车辆进行锁车或拖离处理,并在公告栏公布相关学院及车牌号。取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学院审批,报安全保卫办公室同意。

三、车辆充电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一律在指定区域充电,裕华路校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在新医学楼东侧区域。其他任何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飞线充电、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使用应急灯插座及公共设施私自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电梯等公共区域。一经发现,医学部将暂扣违规物品并向相关单位或学院通报,取回违规物品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学院审批,报安全保卫办公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5月13日起正式实施,各学院、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师生遵规守纪,积极配合落实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措施,切实维护好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大学医学部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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