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医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床实践教学是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主要环节,是实现医学类教学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通过临床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能够运用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认识疾病、防治疾病、提高临床思维能力,以达到独立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目的,为毕业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 临床实践教学时间长,学生分散,教学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达到临床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加强对临床实践教学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由学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分工合作,共同承担。学校成立医学部,下设医学实践科。医学实践科和各相关学院共同规划、协调、组织和落实临床实践教学工作。
第四条 医学部临床实践教学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校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联系、考察和建立临床教学基地;
(二)根据临床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年度实习计划(教学基地及接收学生人数),督促、检查计划的贯彻与落实;
(三)负责组织各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
(四)协助学院和教学基地做好出科考核、成绩评定和“优秀带教老师和优秀实习生”的推选工作;
(五)组织巡回教学,定期召开(两年一次)实习带教经验交流会议。
第五条 各学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职责:
(一)依据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各专业临床实习教学计划;
(二)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依据综合测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实习生选派分配细则,报医学部医学实践科备案;
(三)按照医学部制定的年度实习计划,负责各实习基地实习生的分配、编组、组长选拔,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
(四)负责选派教师做好实习生的进点工作,并协助教学基地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教学基地管理
第六条 教学基地的认定要依据《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冀卫发〔2015〕11 号)要求,各教学基地申报、学校审核,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考察、批复。
第七条 附属医院职责:
(一)附属医院是临床实践教学的主要基地,承接临床实践教学任务是附属医院的职责;
(二)附属医院要指定专门负责临床实践教学的主管教学院长,并成立教育处负责临床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相关科室成立临床实习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依据教育处制定的实习方案,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
(三)根据临床实习教学需要,定期组织选派医学专家指导其他教学基地的临床实践教学工作。
(四)学校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实习基地(包括由附属医院安排轮转的其他实习基地)纳入附属医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范畴,实习生的轮转、请销假等均由附属医院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教学基地职责:
(一)各教学基地应成立由分管临床实习教学的院(所、站)长、医务(科教)科、护理部、总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教学领导小组,下设主管实习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和落实临床实习教学工作。
(二)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接收临床实习生,并指派兼职辅导教师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
(三)主管实习工作的职能科室根据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向临床科室下达教学任务,定期检查各科室的教学情况,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科室完成临床实习教学计划。
(四)临床科室指派带教教师,有计划地组织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
(五)学生进入实习基地后,各教学基地要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注意事项,并进行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以及安全方面的教育。
(六)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对严重违犯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处理。
第四章 实习考核管理
第九条 实行出科考试制度。出科考试的方式方法和内容由各教学基地严格按照实习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并做好学生实习科室鉴定。
第十条 各科实习结束后,实习教学领导小组和实习主管职能科室根据学生实习总体表现完成实习医院鉴定,经由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待学生返校后由学院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装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基地根据有关规定选派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医德高尚、技术高超的医护人员作为带教教师,并组织推荐兼职副教授、教授,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实习带教教师职责:
(一)实习学生进入科室的第一天,由带教教师负责介绍科室的基本情况、有关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及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定期向科室领导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三)组织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负责检查、修改和完善实习生书写的病历等各项记录。
(四)加强医德医风的教育和培养,坚持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严格组织纪律,做好学生日常管理。
(五)转科实习前,负责完成学生的科室鉴定。
第六章 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生守则:
(一)热爱卫生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巩固和提高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科学思维方法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遵守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教学基地的领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防各种医疗事故的发生,端正服务态度,视病人如亲人,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不得擅自变动实习计划及实习时间。如确需调整实习计划须通过教学基地主管科室和学校批准。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教学基地。
(六)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言谈文明,仪表端正,衣冠整洁。
(七)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严禁到江河游泳,严禁参与黄赌毒、非法传销等活动,严禁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八)努力加强与教学基地领导、主管部门、带教教师等人员的沟通与联系,维护学校和教学基地的声誉。
第十四条 实习生职责:
(一)实习生按照各科室规定,在带教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协助带教教师完成病员的各项诊疗工作。
(二)新病人(包括他科转来的病人)入院后,实习生必须在带教教师指导下,进行病史询问记录、体格检查及化验等工作,不得擅自进行各项医疗操作。
(三)书写病历(其它医疗文书)应该完整,有条理,重点突出,语句通顺,字迹端正。书写的所有医疗文书,均需带教教师签字后方为有效。
(四)实习生每天早晨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对所管病员进行巡视检查。主任、主治医师查房时,实习生要报告病史、病情变化等巡查结果,并及时准确记录好上级医师查房的意见。
(五)爱护教学基地各种医疗、试验、教学仪器,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各种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六)对危重病人需随时诊视,必要时应在床边守候,参加抢救工作。并测量记录呼吸、脉搏、血压等特别护理单。
(七)对所管的病人需请他科医师会诊时,实习生陪同会诊医师诊视,诊视后的治疗工作,经上级医师同意后及时进行。他科转入的病人须写转科记录。
(八)参加科内的有关病例分析,临床病理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学术报告以及必要的会议等。在各项活动中应积极准备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九)按照医院规定参加夜班、假日值班工作,值班时应深入病房处理病人的一般问题,如遇有病情变化,应及时汇报,请示上级医师会同处理。
(十)实习生实行跟师值班制,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享受寒暑假,按时上下班、值班,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十一)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实习小组定期召开讨论会,交流学习经验,不断在临床实践中改进学习方法。
(十二)结束科室实习时,必将所借教学基地的实验仪器、药品、生活用品整理归还,并主动征求带教教师的意见,办妥离科手续,并对全科工作人员告别致谢。
第十五条 请销假制度:
(一)凡属法定节假日,均按教学基地各科室规定。节假期间,原则上在教学基地休息,若确须离开教学基地,需向教学基地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请假申请,若无执行此手续,所出现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二)请假规定:
1、因病或有事请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实习组长证明,向教学基地主管实习部门请示批准。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开教学基地。
2、请假手续与权限:
(1)因急病缺勤,可由小组长代呈报告。
(2)慢性疾病,因事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得离开工作岗位。
(3)请假一天以内,应由带教教师同意,报实习科室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应有书面申请,病假应有疾病证明书(在医院实习学生提供实习医院的证明),报医院实习主管部门审批。
(4)请假一周以上,由医院实习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河北大学医学部教学工作办公室备案。
(5)请假累计二周以上,实习期顺延。
(6)因请假未完成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实习计划的按休学处理。
3、缺勤的认定及处理:
(1)在实习期间内,凡未经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视为缺勤。
(2)缺勤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河北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4、请销假办法:
(1)请假获准后,应将准假单交实习所在科室,并办好各项交接班手续后,方得离开岗位。
(2)返回教学基地后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逾期未销假,按缺勤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报到与离院交接手续:
(一)实习学生必须按指定日期,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实习的教学基地主管科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得提前与推迟。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实习结束后,在教学基地住宿的实习生离开前必须做好教学基地的宿舍交接工作,清点用具物品,若发现门、窗、桌、椅、电器等设施损坏,必须立即向教学基地专职管理人员报告,否则,修理费用由实习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实习鉴定:实习学生应认真作好个人实习总结。在教学基地轮科实习时,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带教教师分别对实习生做出科室鉴定,最后由教学基地主管科室做出实习鉴定并盖章,实习结束后由学生本人交回学校,存入学生档案。未完成实习鉴定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允许毕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类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各专业,授予理学和工学学士学位专业仿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学部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